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1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進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偵字第4078號、101年度聲沒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張進福所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犯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01年度偵字第4078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4078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在賭檯上查獲之財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潘豐益附表:
1、磁碗1個、磁盤1個、骰子3顆。
2、現金新臺幣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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