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五八號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送達代收人 王廷忠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裁定命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