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四0號
原告乙○○原告甲○○?
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朱銀基 住
呂瑞玲 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丙○○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