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三一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笙華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貳仟柒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陸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