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6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源成陶瓷有限公司因95年勞訴字第69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零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勞工法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賴玉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