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96年3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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