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107號
原 告 蕭偉廷
兼上一原告
法定代理人 謝慧玲
上列原告蕭偉廷、謝慧玲與被告 許嘉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陸續已據繳納裁判費共計新臺幣(下同)3,506元,
查本件依聲明事項所載回復名譽之Facebook網路社群刊登道歉啟
事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非
財產上損害之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2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總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42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差額2,914元,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