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277號
原   告  周黃淑惠
被   告  高毓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1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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