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賴天助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
相 對 人 順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106年度投
補字第9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專用委任狀、薪資報酬計算明細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南投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
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等件影本各1份
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投補字第95號
給付薪資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其聲請非顯無理由
,且依其起訴狀之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
律扶助之事實。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與前
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