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非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非抗字第17號再抗告人 張聰章 代理人 黃智遠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和勤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6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1項、第3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除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然違反者而言(大法官釋字第177號解釋、最高法院60年台再字第170號、71年台再字第210號裁判意旨參照),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不當、取捨證據失當、判決不備理由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880號、80年台上字第1326號、90年度台再字第27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再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唯一董事即負責人 張展源 已於民國109年10月18日死亡,其生前並未指定任一股東代理其職務;而各股東間意見分歧,均互不同意由任一方擔任董事,無從推選董事或互推1人代理董事,亦無法就相對人各項業務達成任何決議,相對人現仍營業中,依法應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然因負責人死亡無人可盡報稅義務,為免相對人業務無法運作,財務及業務受重大損害,並為維護全體股東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乃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原裁定認相對人得依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由股東間互推1人代理董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又相對人依所得稅法第68條、第110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並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38條規定,有按時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等義務及得申請暫緩申報,然現無人可代理申報稅捐及收受稅務機關文書,有受損害之虞,原裁定漏未審究此情,逕認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與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之要件不符,顯有違誤。原裁定駁回伊之聲請,影響伊及相對人權益甚鉅,顯然違背法令,爰提起再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並選任再抗告人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云云。
三、按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1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3人,應經股東表決權3分之2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1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1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1人代理之。」又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觀諸公司法第208條之1之立法理由明示: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增訂本條等語,可知公司法增訂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規定,須於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致無法召開董事會,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遭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而剩餘董事消極不行使職權等影響公司業務運作嚴重之情況下,始得為之。
四、經查相對人為有限公司,唯一董事張展源於109年10月18日死亡,相對人資本額為新臺幣600萬元,股東除張展源外,有抗告人、 陳燕玉 、 許秀卿 、 張翔湧 、 張宜芳 、 張榮賢 等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張展源之戶籍資料可憑(見原法院限制閱覽卷),則張展源之股份由其繼承人繼承後,股東得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另行選任董事,或依同條第2項規定由股東間互推1人代理董事;且再抗告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之目的,僅為申報稅捐、收受稅務及訴訟文書,與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之要件不符,難認原裁定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至再抗告人主張相對人無法推選董事及由股東間互推1人代理董事,現無人可代理報稅及收受稅務機關文書,有受損害之虞云云,屬認定事實之範疇,核與原裁定是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又再抗告法院為法律審,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有關「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規定,屬法院認定事實之事項,再抗告人指稱原裁定適用該規定有違誤,亦不可採。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林玉蕙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