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2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2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2654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設八德市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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