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2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250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己○○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丁○○、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並補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