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12號聲請人 王仁傑 代理人 胡惠蘭 相對人喜上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本人最新印鑑證明,同時以該印鑑證明蓋印出具委任代理人胡惠蘭之委任狀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關於破產之程序,依破產法第5條之規定,準用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聲請人前具狀對喜上屋有限公司聲請本院宣告破產,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王仁傑之全國前案簡列表資料所載,聲請人已於民國105年6月27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桃院豪刑優緝字第621號發布通緝在案,聲請人是否有提起本件聲請事件之真意,已屬有疑,且另委任代理人胡惠蘭而為聲請部分,亦未依法提出委任書,為確認本件聲請人聲請真意及委任代理人之合法性,請依主文所示意旨補正。
三、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限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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