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三九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改造子彈伍顆,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十八時,在新竹縣竹北市○○街○○○巷○○○弄口,查獲被告甲○○無故持有改造槍一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五顆,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判處無罪,然上揭扣案物,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陳列,係依法查禁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黃保管字第0二二號,扣押物品清單參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一一號偵查卷第十九頁)經鑑驗結果,認係由仿FN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有殺傷力;又扣案之改造子彈七顆(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彈保管字第0二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上開偵卷第二0頁),認均係土造子彈(具直徑約8mm之金屬彈頭),採樣二顆試射,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刑鑑字第0九二00一七五0七號鑑定書正本一份附卷(參上開偵卷第三十七頁至四十一頁)可稽,是以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改造子彈五顆(另二顆已經實際試射而無殺傷力)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所稱之槍砲、彈藥,而依同條例第五條規定,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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