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56號債權人香港商紅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債務人 林依蓁 即奢華服飾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㈥新台幣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㈦新台幣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㈧新台幣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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