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屬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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