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2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291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99年度中簡字第847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一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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