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8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丁○○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丁○○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收養甲○○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為:收養人丁○○(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同意收養被收養人甲○○(男、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兩造並於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簽立收養契約書面,並經被收養人之生父乙○○、生母戊○○、配偶丙○○同意,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聲請本院認可。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除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乙○○、生母戊○○、配偶丙○○到庭陳述無訛,並據聲請人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戶籍謄本、健康證明、工作證明等為證。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自應予認可。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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