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新小字第28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蘇豐淵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新小字第28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6月10日下午4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徐毓羚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
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徐毓羚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