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129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興漢 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之被繼承人 黃柳金 (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
謄本(須含記事欄記載),追加黃柳金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提出追加後之起訴狀正本及按被告人數之繕本。逾期如有未完全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查原告本件起訴,係請求撤銷被告黃興漢與被繼承人黃柳金
之其他全體繼承人間於99年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
物權行為,依法應應黃柳金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然起訴狀僅
載黃興漢一人之姓名及地址,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