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小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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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16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邱浩敏
       石文興
被   告  林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146元,及其中37,364元
自9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自
96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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