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381號
原 告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
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慧玲
被 告 謝秋如
訴訟代理人 劉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9月21日下午4時40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