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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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六簡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任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3195、3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任培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上述交付帳戶之行為,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並
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偵查犯罪之困難,犯後否認犯行之態
度,暨被告從事廚師之工作,家中經濟狀況勉持,國中肄業
之教育程度(見警卷第1項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基典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
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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