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五四號
聲請人乙○○Ken
甲○○Sus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吳麗女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