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原告 游揮雄 兼訴訟代理人陳 昱亘 被告 林婉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