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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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
丙○○被告彰化縣農會
樓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八○八號(原本院豐原簡易庭九十五年度豐簡字第三一七號,移由本院刑事庭審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本院豐原簡易庭九十五年度豐簡附民字第三號,移由本院刑事庭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被告彰化縣農會並非該刑事案件之被告,則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洪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