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稅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詹大 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本院112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法官林敬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玟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