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號
原告柏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美如
送達代收人 鄭錦堂 律師?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壹萬柒仟柒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貳佰叁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伍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