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戌○○
酉○○○天○○癸○○丑○○子○○丁○○丙○○○宇○○甲○○乙○○地○○戊○○己○○未○○申○○卯○○午○○辰○○巳○○亥○○○辛○○壬○○○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梅毓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被告寅○○
大輪貨運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玉 被告金運交通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安琦 被告福進交通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李安琦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一二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