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盈瑩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盈瑩因被告甲○○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該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三一七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云云。
二、經核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因前開聲請執行案件入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