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二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原告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貳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捌佰伍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