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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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 葉國科 被告 陳文傑
(現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 田茂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3年度易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陳文傑及田茂立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曉萍
法官林季緯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郭怡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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