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漢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55號、103年度執字第9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漢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漢昇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另受刑人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受刑人已聲請就本件所犯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乙份在卷可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亦明。
三、復以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03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1月23日公布施行,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參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咸認數罪併罰中之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不得諭知易科罰金,該情形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而得易科罰金,另允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即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
四、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附表編號1至7(聲請意旨附表編號6所列2罪即本裁定附表編號6、7所示)所示案件判決,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各罪犯罪時間、判決確定日期、案號等細節詳如附表所載),此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於刑法第50條修正前所犯,經判處得易科罰金(即附表編號3、7)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併處罰,並定應執行刑,即全部不得易科罰金,若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其中附表編號3、7之罪仍得易科罰金,顯較為有利於受刑人,是經比較新舊法,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而受刑人已具狀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本件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為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受刑人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修正後)、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賴佳慧【附表】受刑人藍漢昇所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30日│101年7月11日│101年9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2749號│第20151號│字第545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2031│101年度審易字第2260│101年度審易字第334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30日│101年10月12日│102年1月3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2031│101年度審易字第2260│101年度審易字第3346││││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9月25日│101年11月16日│102年1月3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12日│101年3月13日│101年8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308號│第27991號│第12992、1835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407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91號│103年度訴字第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103年4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407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91號│103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判決│102年4月2日│103年4月15日│103年5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992、18350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判決│103年5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