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一號
原告保証責任台南縣新營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蔡熊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甲○○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玖佰萬元,應繳裁判費玖萬玖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玖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預納送達郵票壹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二、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