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四五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一三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一三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周明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附表: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鳳菊 │彰化銀行東港分行│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貳萬壹仟陸佰肆拾│0000000│││││││ 陸元 │││├─┼─────────┼─────────┼───────────┼────────┼────────┼──┤│2│ 黃慶昌 │臺灣銀行東港分行│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貳萬捌仟壹佰柒拾│0000000│││││││柒元│││├─┼─────────┼─────────┼───────────┼────────┼────────┼──┤│3│ 施登凱 │第一商業銀行東港分│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叁萬伍仟貳佰玖拾│0000000│││││行││捌元│││├─┼─────────┼─────────┼───────────┼────────┼────────┼──┤│4│ 郭淳松 │第一商業銀行東港分│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柒仟陸佰伍拾捌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