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九八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零叁仟柒佰捌拾元伍角,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肆佰捌拾元陸角,折合新台幣肆仟肆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叁佰玖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秀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