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00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鵬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577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陳瑞鵬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本件認定被告陳瑞鵬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一、二更正為本判決附表一、二所示,證據方面應予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陳瑞鵬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先由 林和宏 以行動電話門號之簡訊傳送方式,將 陳俊博陳俊賢陳文生黃淑涓 等4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訊傳送至被告於大陸地區所使用之門號行動電話後,被告再以簡訊傳送方式,將上開金融機構帳戶資訊提供予綽號「 阿進 」之大陸地區男子使用,嗣「阿進」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對被害人 張世杰何冠宏王國美林美均楊雅婷林珍 如、 林佳穎 施以詐術,致前開被害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之上開帳戶內,足見被告係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故核被告陳瑞鵬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被告基於單一幫助犯意,在密集時間內,接續提供上開4個帳戶資料之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個幫助行為。
又被告以一個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供詐騙集團為詐欺犯行之用,導致數被害人分別匯入款項至被告提供之上開帳戶中而均受有損害,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有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等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非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其恣意將他人帳戶資料提供予詐騙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且亦因被告提供他人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所為實不足取,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素行、對被害人財產所生危害程度、所獲利益,暨被告犯罪後於偵審程序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戶名│開戶銀行│帳號│├──┼─────────────┼──────┼──────────┤│1│陳俊博(所犯幫助詐欺罪,業│中華郵政高雄│000-0000000-0000000│││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年│鼓岩郵局││││度簡字第144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2│陳俊賢(所犯幫助詐欺罪,業│中華郵政桃園│000-0000000-0000000│││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龜山樂善郵局││││度桃簡字第270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3│陳文生(所犯幫助詐欺罪,業│玉山銀行北高│000-0000000000000│││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年│雄分行││││度簡字第2788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4│黃淑涓(所犯幫助詐欺罪,業│兆豐銀行潭子│000-00000000000│││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分行││││度簡字第6892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附表二:被害人受詐騙情形┌──┬───┬──────────────────────┐│編號│被害人│詐騙經過及匯款行庫、金額│││或告訴││││人││├──┼───┼──────────────────────┤│1│告訴人│於99年6月7日11時許,撥打電話予張世杰佯稱是彰│││張世杰│化縣警察局警員,表示其涉嫌以人頭開立帳戶,須││││配合辦案,復又撥打電話佯稱為「 郭明昇 」書記官││││,表示要先管制其存款,並傳真「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命令││││」等文件予張世杰,致張世杰陷於錯誤,依指示先││││自其銀行帳戶提領新臺幣(下同)6萬元款項,復││││於同日臨櫃填單匯款60,124元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陳俊博之中華郵政高雄鼓岩郵局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嗣發 覺有異,始知受騙。│├──┼───┼──────────────────────┤│2│被害人│於99年6月8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何冠宏佯稱是「│││何冠宏│天下網路書店」員工,表示其先前網路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要求其持金融卡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以取消分期付款設定,致何冠宏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9時3分許,依指示匯款109,123││││元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陳俊賢之中華郵政桃園龜山││││樂善郵局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發││││覺有異,始知受騙。│├──┼───┼──────────────────────┤│3│被害人│於99年6月8日18時5分許,撥打電話予王國美佯稱│││王國美│是網路購物賣家,表示其先前在網路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要求其持金融卡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以取消分期付款設定,致王國美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8時25分許,依指示匯款209,989元││││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陳俊賢之中華郵政桃園龜山樂││││善郵局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發覺││││有異,始知受騙。│├──┼───┼──────────────────────┤│4│被害人│於99年6月10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林美均佯稱是│││林美均│「天下雜誌」人員,表示其先前訂購商品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要求其持金融卡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以取消分期付款設定,林美均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同日22時7分許,依指示匯款209,989││││元至案外人 林家榮 之華泰銀行三重簡易分行帳戶,││││再於同日22時15分許,匯款209,983元至附表一編││││號4所示黃淑涓之兆豐銀行潭子分行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發覺有異,始知受騙。│├──┼───┼──────────────────────┤│5│被害人│於99年6月10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楊雅婷佯稱是│││楊雅婷│網路購物賣家,表示其先前在網路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要求其持金融卡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以取消分期付款設定,楊雅婷因而陷於錯││││誤,先後於同日19時11分許,依指示匯款100元至││││附表一編號7所示陳文生之帳戶(另於同日19時32││││分許、同日20時13分許、同日20時32分許,依指示││││分別匯款208,889元、209,989元、207,088元至││││案外人 葉佳慧遠東銀行林森分行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發覺有異,始知受騙。│├──┼───┼──────────────────────┤│6│被害人│於99年6月10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 林珍如 佯│││林珍如│稱是「金石堂網路書店」人員,表示其先前網站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要求其持金融卡││││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以取消分期付款設定,林珍││││如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同日21時29分許、同日21││││時33分許、同日21時37分許,依指示匯款20,610元││││、4,985元、2,803元至附表一編號4所示黃淑涓之││││兆豐銀行潭子分行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發覺有異,始知受騙。│├──┼───┼──────────────────────┤│7│被害人│於99年6月10日21時許,撥打電話予林佳穎佯稱是│││林佳穎│某電腦公司服務人員,表示其先前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要求其持││││金融卡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以取消分期付款設定││││,林佳穎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同日22時7分許、同││││日22時21分許,依指示匯款209,989元、21,009元││││至附表一編號4所示黃淑涓之兆豐銀行潭子分行帳││││戶(另於翌日18時許,依指示匯款20,247元至案外││││人 朱建民 之華南銀行南崁分行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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