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34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9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3、4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編號1、2、3、4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二編號1所載,並與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叁年;又犯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三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又犯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四編號
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編號1、2、3、4所列日期所犯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2、3、4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並經本院81年度聲字第4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一編號1、2、3、4所示犯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一編號1、2、3、4,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一編號1、2、3、4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甲○○於附表二編號1、2所列日期所犯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並經本院85年度聲字第16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二編號1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二編號2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甲○○於附表三編號1、2所列日期所犯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並經本院86年度聲字第2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三編號1、2所示犯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三編號1、2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三編號1、2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甲○○於附表四編號1、2所列日期所犯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並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24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四編號1、2所示犯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四編號1、2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四編號1、2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甲○○於附表五編號1所列日期所犯之罪,經判處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五編號1所示犯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五編號1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
1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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