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52號上訴人展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普仕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重訴字第352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97,1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