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一)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8號上訴人辛○○
癸○○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複代理人 呂光武 律師被上訴人丑○○
己○○壬○○乙○○甲○○庚○○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
張馻哲 律師被上訴人丁○○
子○○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1月3日下午4時30分履勘現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松濤
法官陳雅玲法官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董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