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勞上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上易字第20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高雅莉 上列聲請人與 謝總茹 即台南市私立英格蘭英語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為上訴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50,96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本院已依其聲明為判決駁回上訴,判決之事實理由欄㈡⒋及已認定「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補足短付薪資、未休特別假工資等,計550,692元本息,及發給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訴訟標的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