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15號

聲請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駿緯

訴訟代理人 胡毓真 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宋坤龍

相對人

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平

相對人

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趙學涵

相對人

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喬湘秦

相對人

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灣聯合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滄億

相對人

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相對人

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即債權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

法定代理人 劉德慶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莊雅嵐

蔡雅虹

林妙娟

潘佑珊

吳明達

洪秀美

林岱蔚

陳瑞秋

邱俊蓉

王柏文

楊淑雲好日創意工作室

澄湖園翠湖樓管理委員會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鐘亮

相對人

即債權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曾子玲

相對人

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對人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

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要從事不動產經營業,包括不動產開發建設、不動產土地開發、建案室內裝修規劃及營造建設投資等,因受到新冠病毒疫情影響致虧損連連,每月仍要支出各項營運管銷及銀行本息,在入不敷出之情況下,只得聲請宣告破產以清理債務;而聲請人債務金額達新臺幣(下同

  )34,772,871元(見本院卷二第365至367頁),所餘資產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收款及現金等,價值約30,334,072元(見本院卷二第359頁),資產顯不足清償債務,有破產法所定不能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爰由聲請人唯一董事陳駿緯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第211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法第1條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

  所謂停止支付,係指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表示不能支付一般金錢債務意旨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76年台抗字第439號裁定意旨參照),債務人雖給付遲延,惟倘有其他事實證據足以證明確有清償債務之能力(包含債務人之財產、信用等)時

  ,即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原因。準此,所謂「不能清償債務」

  ,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資力,對於已屆清償期且已受請求債務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可預見其已陷入一般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財產狀態而言。又債務人有無支付不能之破產原因,係以裁定時之狀況為準(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47號裁定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負債總額達34,772,871元,所餘資產僅約30,334,072元,有負債大於資產之情事,並提出更新後財產狀況說明書、更新後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

  、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暨各債權人之民事裁判資料為憑。惟查:

 ㈠本院斟酌聲請人提出如附表一、二所示各項證據,並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基本資料清冊函詢各債權人,聲請人之債務僅為27,346,656元,縱以債權金額加計至裁定前一日之利息

  、違約金數額,聲請人之債務亦僅約為31,740,078元。至附表一編號10、11、13、16、18、19、20、21、24、26、27、30、31、32之債權人威利網際傳媒有限公司、 郭宗霖蘇秝綺林承翰潘素裕潘文宏郭瀞黛黃崇能王詩榕蔡芬美吳宜芳劉瑞忠于文豪相美光 ,因未陳報債權數額,聲請人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債務存在,自難計入聲請人之債務範圍。

 ㈡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如附表三所示,其中附表三編號1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價值部分,聲請人雖稱價值僅17,800,990元,然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8561號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結果,系爭不動產於111年12月5日經鑑定價值合計為37,895,600元,該案嗣經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而終結,未經拍定。後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另聲請強制執行,再就系爭不動產鑑定結果,於112年10月經鑑定價值合計為19,778,878元(見本院卷二第187至212頁)。上開兩次鑑定時間不到一年,價值鑑定結果卻落差逾1,800萬元,顯然與不動產交易常情有違,惟不論如何,如以較新之鑑定價格為準,系爭不動產加計聲請人之應收帳款、現金等,聲請人之財產至少在32,311,960元以上,應堪認定。至聲請人所稱之上開價值,係以橋頭地院民事執行處113年9月25日通知為據(見本院卷二第361至363頁),該價值實為民事執行處所定系爭不動產拍賣最低價格,並非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價值,聲請人徒以拍賣底價作為系爭不動產客觀價值,亦不願再重新鑑價,其主張自難憑採。

 ㈢觀之聲請人目前之債務及財產情況,縱以最有利聲請人之方式評估,聲請人名下之財產價值仍足以證明聲請人確仍有清償債務之能力,且其資產仍大於負債,並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存在,聲請人徒以經營入不敷出、資產不足清償債務為由聲請破產,無視其尚有如附表三所示財產可資運用或處分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即難認聲請人有宣告破產之原因。從而,聲請人依據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附表一(聲請人主張之債權人暨金額):

編號

名稱

發生原因

金額(新臺幣)

證據

備註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週轉金

657,661元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週轉金

5,577,445元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24號民事判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貸款/

本票債務

6,500,000元

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097號支付命令

橋頭地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橋頭地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198,918元

台北地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7621號民事判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週轉金

1,265,759元

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919、7920號民事裁定

本院111年度雄簡字第2175號民事判決

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5572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公文函及分配表

已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5572號強制執行事件部分受償,分配表所示不足額為9,025,759元,本件債務另有提供第三人 吳長成 不動產設定物保,該不動產業已於112年8月9日拍定,拍定金額為7,760,000元,合迪公司有優先受償之權,暫以9,025,759元扣除7,760,000元後之餘額1,265,759元為合迪公司之債權額

台灣聯合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週轉金

130,732元

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572號支付命令

本票債務

1,461,532元

嘉義地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5572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公文函及分配表

已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5572號強制執行事件部分受償,以分配表所列未受償不足額1,461,532元列為其債權額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購置設備分期金/本票債務

1,149,600元

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276號民事裁定

本票債務

2,622,227元

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612號民事裁定

橋頭地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車貸/

本票債務

64,382元

(自小客車AQV-2939)

士林地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6468號民事裁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營所稅

1,097,771元

負責人於113年10月7日電話詢問行至執行署所得數額

10

威利網際傳媒有限公司

廣告費

未知

11

郭宗霖

借貸

1,450,000元

12

莊雅嵐

借貸

875,000元

13

蘇秝綺

借貸

1,000,000元

14

蔡雅虹

借貸

500,000元

15

林妙娟

借貸

200,000元

橋頭地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16

林承翰

借貸

300,000元

17

潘佑珊

借貸

200,000元

橋頭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18

顏素裕

借貸

1,000,000元

橋頭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19

顏素裕

借貸

500,000元

20

鐘文宏

借貸

600,000元

21

郭瀞黛

借貸

900,000元

22

黃崇能

借貸

200,000元

23

黃崇能

借貸

500,000元

24

吳明達

借貸

300,000元

25

洪秀美

借貸

2,000,000元

橋頭地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26

王詩榕

借貸

300,000元

27

林岱蔚

借貸

250,000元

橋頭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28

蔡芬美

借貸

500,000元

29

吳宜芳

借貸

125,000元

30

陳瑞秋

借貸

500,000元

橋頭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31

邱俊蓉

借貸

250,000元

32

劉瑞忠

借貸

500,000元

33

于文豪

借貸

250,000元

34

相美光

借貸

100,000元

35

王柏文

借貸

550,000元

橋頭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36

楊淑雲即好日創意工作室

廠商欠款

69,350元

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242號支付命令

37

澄湖園翠湖樓管理委員會

管理費、

廣告費

48,000元

鳥松郵局205號存證信函

橋頭地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950號支付命令

38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11至113年地價稅

56,421元

負責人於113年10月7日電話詢問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所得數額

39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光世代電路費

1,046元

中華電信通知函

40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

0元

負責人於113年10月7日電話詢問勞保局所得數額

墊償基金

47元

41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

健保費及滯納金

21,980元

負責人於113年10月7日電話詢問健保署所得數額

             合計

34,772,871元

附表二(本院認定聲請人之債權人暨金額):

債權金額附表(日期均指民國,金額均指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備註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7,547元

自111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64%計算利息

自111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本院卷二第369至372頁)、台北富邦銀行陳報債權狀(本院卷一第203至248頁)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年2月18日止

為760,242元(計算式:357,547+60,231+1,177+9,275+300,114+27,224+530+4,144=760,242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00,114元

自111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計算利息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77,445元

自111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利息

自111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57,242元及執行費用45,070元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24號民事判決(本院卷一第337至340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陳報狀(本院卷一第249至259頁)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年2月18日止

為6,235,969元(計算式:2,577,445+219,514+4,288+33,836+3,000,000+254,416+4,991+39,167+102,312=6,235,96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000,000元

自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利息

自111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500,000元

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18%計算利息

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097號支付命令、橋頭地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40號民事裁定、橋頭地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本院卷一第341至348頁)、陽信銀行陳報狀(本院卷一第145至167頁)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年2月18日止

為7,329,244元(計算式:6,500,000+706,420+13,697+109,127=7,329,24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8,918元

其中189,746元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

1,200元

訴訟費用2,100元

台北地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7621號民事判決(本院卷一第349至352頁)、玉山銀行陳報狀(本院卷一第189至199頁)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年2月18日止為265,926元(計算式:198,918+63,708+1,200+2,100=265,92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1,265,759元

依聲請人所述,合迪公司已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5572號強制執行事件部分受償,分配表所示不足額為9,025,759元,另提供第三人吳長成不動產為本件債務設定物保,該不動產業於112年8月9日拍定,拍定金額為7,760,000元,合迪公司有優先受償權,以9,025,759元扣除7,760,000元後之餘額1,265,759元為合迪公司之債權額(見本院卷一第373至397頁)

台灣聯合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0,732元

自11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

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572號支付命令(見本院卷二第45至48頁)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年2月18日止為150,396元(計算式:130,732+19,664=150,39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461,532元

自111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利息

嘉義地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5572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公文函及分配表(見本院卷一第137至139頁、本院卷二第373至393頁)、台灣聯合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本院卷一第135至139頁)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年2月18日止為2,045,184元(計算式:1,461,532+583,652=2,045,18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1,149,600元

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利息

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276號民事裁定(本院卷一第185至187頁)、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本院卷一第183至187頁)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年2月18日止為1,634,889元(計算式:1,149,600+485,289=1,634,88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622,227元

自111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利息

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612號民事裁定(本院卷二第51至52頁)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年2月18日止為3,677,440元(計算式:2,622,227+1,055,213=3,677,44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4,382元

自111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利息

執行費用440元

士林地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6468號民事裁定(本院卷二第57至58頁)、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年2月18日止為75,919元(計算式:54,382+21,097+440=75,91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

1,614,952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113年9月24日財高國稅三服字第1130185161號函(本院卷二第331至334頁)

10

莊雅嵐

875,000元

債權人陳報狀(本院卷二第93至107頁)

11

蔡雅虹

500,000元

債權人陳述意見狀(本院卷一第267至273頁)

12

林妙娟

200,000元

自111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

程序費用1,000元

橋頭地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本院卷二第59至60頁)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年2月18日止為234,041元(計算式:200,000+33,041+1,000=234,04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3

潘佑珊

200,000元

自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

程序費用1,000元

橋頭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9號民事裁定(本院卷二第61至62頁)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年2月18日止為225,329元(計算式:200,000+24,329+1,000=225,32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4

吳明達

300,000元

債權人陳報狀(本院卷一第201頁)

15

洪秀美

2,000,000元

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

程序費用2,000元

橋頭地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本院卷二第63至64頁)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年2月18日止為2,314,000元(計算式:2,000,000+312,000+2,000=2,314,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6

林岱蔚

250,000元

自111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

程序費用1,000元

橋頭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90號民事裁定(本院卷401至402頁)、債權人陳報狀(本院卷一第393至401頁、本院卷二第147至151頁)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年2月18日止為292,301元(計算式:250,000+41,301+1,000=292,30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7

陳瑞秋

500,000元

自111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

程序費用1,000元

橋頭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91號民事裁定(本院卷二第403至404頁)、債權人陳報狀(本院破字卷一第403至411頁)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年2月18日止為583,603元(計算式:500,000+82,603+1,000=583,60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8

邱俊蓉

250,000元

債權人陳報狀(本院卷一第141至143頁)

19

王柏文

550,000元

自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

程序費用1,000元

橋頭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75號民事裁定(本院卷二第65至66頁)、債權人陳述意見狀(本院卷二第133至145頁)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年2月18日止為617,904元(計算式:550,000+66,904+1,000=617,90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0

楊淑雲即好日創意工作室

69,350元

程序費用500元

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242號民事裁定(本院卷二第67頁)

總計:69,850元

21

澄湖園翠湖樓管理委員會

48,000元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程序費用500元

橋頭地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950號民事裁定(本院卷二第405頁)、債權人陳報狀(本院卷一第413至419頁)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年2月18日止(暫以裁定翌日起算)為51,032元(計算式:48,000+2,532+500=51,03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2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282,789元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13年9月6日函(本院卷二第327至329頁)

23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046元

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111年12月22日通知函(本院卷二第75頁)

24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35,295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4月19日保退一字第11213094570號函(本院卷二第119至125頁)

25,883元

25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26,085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9月4日健保高字第1139631220號函(本院卷二第321至323頁)

合計

27,346,656元                     若加計利息、違約金為31,740,078元

附表三(聲請人之財產):

編號

財產名稱

價值

備註

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底三層暨共同使用部分

新臺幣19,778,878元

、37,895,6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3年4月11日橋院雲112司執服52080字第1134015086號函暨所附左開不動產鑑價報告(見本院卷二第187至212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8561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鑑價報告

對第三人恆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

新臺幣12,000,000元

投資協議書為佐證(本院卷一第67至69頁)

現金

新臺幣533,082元

聲請人自承由負責人保管(本院卷二第359頁)

                   至少新臺幣32,311,96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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