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育輝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育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育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四罪及非法持有刀械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29日│98年12月30日│98年12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撤緩偵字第32、│100年度撤緩偵字第32、│100年度撤緩偵字第32、│││33號、100年度撤緩毒偵│33號、100年度撤緩毒偵│33號、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號│字第12號│字第12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南分院)│南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08號(│100年度訴字第208號(│100年度訴字第208號(││││聲請書誤載為100年度上│聲請書誤載為100年度上│聲請書誤載為100年度上││││訴字第441號)│訴字第441號)│訴字第44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21日(聲請書誤│100年3月21日(聲請書誤│100年3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00年5月12日)│載為100年5月12日)│載為100年5月1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44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44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441號││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12日│100年5月12日│100年6月7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3955號│100年度執字第3955號│100年度執字第3955號│└──────┴───────────┴───────────┴───────────┘┌──────┬───────────┬───────────┬───────────┐│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非法持有刀械│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9年5月28日凌晨2時30分│99年7月底某日至99年9月│100年3月22日│││ 許經警 採尿回溯26小時內│1日││││某時│││├──────┼───────────┼───────────┼───────────┤│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營偵字第1439號、│99年度營偵字第1439號、│100年度營毒偵字第173號│││99年度營毒偵字第330號│99年度營毒偵字第33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602號│100年度上訴字第602號│100年度訴字第11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27日│100年7月27日│100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602號│100年度上訴字第602號│100年度訴字第1136號││決├────┼───────────┼───────────┼───────────┤││確定日期│100年8月24日│100年7月27日│100年10月24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4918號│100年度執字第4918號│100年度執字第6510號│└──────┴───────────┴───────────┴───────────┘┌──────┬───────────┬───────────────────────┐│編號│七││├──────┼───────────┤││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3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營毒偵字第226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0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00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03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2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64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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