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59號原告中華國樂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魏貽安人被告 魏道謀
魏貽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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