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19號原告 莊玉平 被告 莊治平
莊家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具體載明請求變價分割之建物建號、所坐落土地地號暨權利範圍,及兩造分配價金之比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13條規定,補繳裁判費(如係請求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變價分割,並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伍仟伍佰陸拾柒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參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薛月秋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㈠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部分之價額:
325000元/平方公尺(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03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60(原告之應有部分)=0000000元㈡同小段00003建號建物部分之價額:
即原告應有部分106年期課稅現值133900元㈢合計:0000000+133900元=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