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字第4號原告 陳麒晉
陳海峰 李秋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聲明第1項至第4項請求合計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伍拾伍萬零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拾壹萬參仟柒佰貳拾捌元,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肆萬捌仟參佰貳拾貳元,尚應繳納陸萬伍仟肆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