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再易字第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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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再易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再易字第65號再審原告 林達立 再審被告 童耀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8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主張: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85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再審事由: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第二審主張再審被告與訴外人 蔡翠雲 相姦後,仍持續有引誘蔡翠雲之行為,復於民國102年6月14日再審原告與蔡翠雲於房間時,發現蔡翠雲使用手機上臉書,又有自稱 劉安安郝艾妮 向蔡翠雲稱:「有沒有一個人、你想見、卻見不到…」、「我愛你」,蔡翠雲乃又離家出走,此可調查再審被告手機之IP可知係再審被告所為,則再審被告對再審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所造成之破壞程度自有不同,若原確定判決於調查證據時確實為審酌,自能作出有利於再審原告認定之判決,且原確定判決理由中亦未說明其不加以斟酌之理由,足見有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再審事由存在,爰依法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聲明求為:㈠原確定判決關於駁回再審原告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㈡再審被告應再給付再審原告60萬元,及自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判決。
二、再審被告方面:本件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未通知再審被告,故無再審被告之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查再審原告係於102年8月12日收受原確定判決,已據本院調取102年度上易字第285號民事卷(下稱本院前審卷)查閱屬實,並經再審原告於再審起訴狀中記載明確,有送達證書附上開民事卷可稽(見本院前審卷第49頁),是再審原告於102年9月1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自未逾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所定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四、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所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係指當事人在前訴訟程序業已提出,然未經確定判決加以斟酌者而言。如忽視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不予調查;或者就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之證據,未為判斷,均不失為漏未斟酌。但以該證物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基礎者為限。若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無調查之必要或其取捨之理由,或縱經斟酌亦不足影響判決基礎之意見,即屬已加斟酌,不得據為再審理由。本件再審原告固指摘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其於102年6月25日提出蔡翠雲手機臉書,有自稱劉安安及郝艾妮向蔡翠雲稱:「有沒有一個人、你想見、卻見不到…」、「我愛你」等證據云云。惟查再審原告於提出前揭臉書內容時,亦自承未能證明係再審被告所為(見本院前審卷第22頁)。且縱認前揭臉書內容係再審被告所為,前開證物經斟酌,亦至多僅能證明係再審被告對蔡翠雲傳達之當下情感,尚無從認定再審被告有再侵害再審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之侵權行為,自不足影響原確定判決之判斷,再審原告亦未能受較有利之判決。況原確定判決於理由欄第七段已表明「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等語,有原確定判決書在卷足憑,益徵原確定判決已就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提出之前開證物加以斟酌,認不影響判決結果。基上,自難謂前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有再審原告所指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情事。是再審原告所以前開證物,主張原確定判決就足以影響判決漏未斟酌,提起再審之訴,委無足採。
五、另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確定判決並無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再審事由,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既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楊國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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