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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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106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羅忠勝 債務人 唐章文
一、債務人羅忠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唐章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羅忠勝於93年8月3日,邀同債務人唐章文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3年8月3日起至95年8月3日止。詎料債務人羅忠勝於94年11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羅忠勝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唐章文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