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13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佳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佳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正確債務人姓名(究為「峰」或「峯」?),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