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6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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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6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6246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 陳惠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陳惠愉之姓名與本票所記載之姓名不符,請更正正確債務人之姓名。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龍明珠